萍乡学院公务接待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3-12-20

萍学院字〔201339

为了加强对学校接待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接待的窗口作用,促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工作原则

1. 坚持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2.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更好地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 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口对等接待。

4. 公务接待工作要热情周到、礼仪得体、厉行节约、讲求实效,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二、接待范围和分工

1.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省级以上各类评估专家组以及以学校名义邀请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曾在学校担任过校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干部来我校指导、视察、调研、访问、交流,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

2.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校内各部门邀请的客人来我校调研、交流,由相应部门负责接待。

3.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我校访问、交流,由校外事办负责接待。

三、接待方案

1.学校接待的客人,由学校办公室编制接待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接待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陪同、食宿、交通、参观、新闻报道、安全保卫等内容。

2.部门负责的接待,由相关部门编制接待方案,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自行组织实施。确需学校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相关要求

1.用餐要求

客人在校活动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1)宴请标准

厅局级以上干部每人每餐控制在60元以内,其他人员每人每餐控制在40元以内,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2)工作餐标准

厅局级以上干部早餐10元,中餐35元,晚餐35元,由2-3人陪同就餐;其他人员早餐8元,中餐20元,晚餐20元,由1-2人陪同。

礼节性宴请若需校领导出席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遇特殊情况需提高用餐标准或改变用餐地点的,应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

2.住宿要求

⑴学校一般不负担来校客人住宿费用。

⑵重要领导、省级以上各类评估专家组成员、学校邀请的客人需要学校负责解决住宿的,由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在学校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其他客人原则上学校只负责联系住宿,不承担住宿费。

3.用车要求

⑴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省级以上各类评估专家组、学校邀请的客人和曾在学校担任过校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干部来校视察、访问、调研或交流,由学校办公室安排车辆。各部门接待和邀请的重要客人,确需使用车辆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接待部门申请,学校办公室安排车辆,车辆费用由申请单位自理。

⑵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校调研、交流,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

4.考察学习的有关要求

⑴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省级以上各类评估专家组、学校邀请的客人和曾在学校担任过校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干部如需到市内有关景点参观,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酌情安排。陪同参观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2)学校各部门邀请或接待的客人需参观市内有关景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安排,陪同参观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五、经费结算

1.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原则上不得超出总额控制范围。

2.实行一批客人一次结算的办法。

3.接待上级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费用在校级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各部门邀请或接待的客人,费用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本规定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31220日)

开发票抬头:萍乡学院;类型:增值税发票;税号:12360300491332172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97703665527;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电话号码:0799-668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