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会计核算是会计基础性工作。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方法的前后各其相一致。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五条 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国家有
第六条 对于丢失的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出单位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相应公章,由相关领导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由当事人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第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但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八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第九条 审核经济业务事项的审批手续和验收程序是否完备,如科研经费调账业务、大额资金的支付业务,设备和房屋入账前是否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对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验收程序的经济业务,要求其补齐手续后才能办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核:费用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合法;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对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装订,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如核算中心*科)、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盖章或者签名。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储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对单独保管的原始凭证,为便于查找,除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日期和编号外,记账凭证后应附有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装订时,要剔除凭证上的金属物和空白页。装订后要求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倒置,便于翻阅。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由归口核算科室核实、确认后复印、扫描、拍照。一些重要检查,确需抽调会计凭证的,由财务部派专人办理借阅手续后集中在安全地点限时使用,并及时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归档保管。核算中心负责保管本年及上年度的会计凭证,其他以往的会计凭证必须及时移交给财务部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十五条 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照软件操作程序及时登记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六条 对各类有价证券,如银行承兑汇票、股票、国库券等,除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核算反映其价值外,还必须设置辅助账簿登记,反映其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 定期打印总账、科目明细账和项目明细账,并进行电子数据备份。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会计账簿由核算中心负责打印、装订,财务电子数据由财务信息化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备份。
第十八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有关人员调动办理调动手续前或发生非常事件后,也应及时对账。
(一)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主要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二)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月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财务部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定期与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每年核对一次。
(三)财务系统账面数定期与相关系统合计数相核对,如账务系统中的学费收入数与收费系统中的收费合计数额应保持一致,账务系统中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余额与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中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一致。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会计报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一)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二)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五)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学校法人和主管财务的校长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会计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离学校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学校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在学校财务机构内部调动,由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交接时间,但原则上要求移交人员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岗次日办理移交手续;出纳人员必须办理完移交手续方能离岗;其他情况移交人员必须在离开现在岗位7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认真清理需移交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会计资料、货币资金等,并按照财务部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移交清册,接替人员应当逐项认真清点,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会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工作岗位的有关事项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财务部部长办理交接手续按学校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办理,财务部副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长或部长授权人监交,其他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派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式样由财务部统一规定,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二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颁发新的会计工作规范,本规范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