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成人教育等部门,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按企业财务制度管理的执行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组织、引导、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六)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计财处作为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校内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二)组织编制校级综合预算,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收支计划,并督促执行。
(三)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四)对财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领导和指导二级财务的财会业务。
(五)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校收费管理工作。
(七)负责财务决算工作。
(八)负责全校财务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学校校内产业部门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九条 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校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采用零基预算方式,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采取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分管校领导审核,计财处汇总,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批,教代会通过的程序进行。
预算编制的目标和要求是加强预算指标管理,提高理财水平,最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和计划性。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内容、方法
学校年度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校级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
校级预算由计财处编制,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学校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先编制“必保预算”,即人员经费部分;侧重编制教学、科研以及维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经常性经费;量入为出,分轻重缓急再编制其他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压缩行政支出,使预算编制能反映学校发展特点,符合教育法规要求,体现学校当前目标,同时易懂易行便于操作。
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需要按项目内容申报部门预算,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后,报学校计财处汇总。为避免预算执行的随意性、临时性,各二级学院教学设备的购置计划报教务处汇总论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报科研处汇总论证,教务处、科研处汇总论证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其他基础设备购置与修缮项目计划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论证,网络设备购置与维修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设备维修及耗材报实验实训中心,招就处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在每年12月底前报计财处。预算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经费预算内容
1.人员经费预算;
2.部门经费预算;
3.教学、科研经费预算;
4.图书、设备购置经费预算;
5.新建及修缮项目经费预算;
6.学生部分经费预算;
7.其他专项经费预算。
(二)校统管经费预算内容
学校统管部分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报,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核,具体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预算;
2.人头经费预算,含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及引进人才资金;
3.贷款利息经费预算;
4.重点经费预算;
5.学校预留经费、未预见性支出等预算。
(三)汇总编制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以项目预算为主线,汇总综合编制学校各部门教育事业经费收支预算。
1.采取自下而上汇总编报和自上而下指标分解的办法,把经费指标分解到各具体业务部门,各部门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学校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经费支出计划,以保证经费预算编制的真实、合理性和全面性。
2.细化预算的编制内容,把全校教育事业经费预算分为人员、校统管经费、部门经费三大块,部门经费又细化为日常办公费、日常业务经费、各专项业务经费,通过细化可以保证部门经费预算的全面性,确保学校各具体业务项目的开展得到资金保障。
(四)预算申报程序
1.各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计财处统一印发的《年度部门经费预算申报表》项目内容填制,有特殊需要说明的,可附“附件材料”一起按时送交计财处。凡未申报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学校预算。
2.学校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两上两下”,即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程序。
(1)每年定期由学校财务向各部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具体说明预算编制的有关事项。
(2)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上报学校财务。
(3)学校财务根据资金性质将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分送各业务部门进行初审;业务部门审定后,报计财处统一编制部门预算。
(4)学校财务将分预算科目、分部门的预算汇总后进行综合平衡。
(5)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向各二级学院、部门下达收支预算控制总额。
(6)在规定时间内各部门还可在预算控制指标内进行预算调整,报学校财务。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程序
采取各二级学院、部门申报,计财处汇总核算,分管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讨论,校行政会议审核,校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
学校预算一经审批通过,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于学校下达的各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窜项使用。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经费预算一年一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学校事业发展急需,或一些不可预见性的因素,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时,经费使用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交计财处审核汇总,视金额大小,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以校党政办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提供的数据予以追加。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有较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由学校调整预算。调整综合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积极组织收入,创造条件努力开拓新财源,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学校收费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对校内外的各类收费,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费收据;凡校内单位之间和对校内教职工个人服务性的收费,使用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印刷的内部结算收据。
第二十条 各类收费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自行入账,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并每月向计财处报送收支情况表;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计财处入账,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先支后报,否则,按“小金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包括教学服务收入、成人教育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对外承包、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和个人积极开展为学校筹资活动,对于为学校筹资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即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校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学校公用支出项目的重点管理,对“人、车、会、电话、接待、旅差、福利”等支出严格控制,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办事业,实行“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教学、科研、修购等专项支出,已列计划并在实施尚未完成项目,经费继续按预算额度留用,如当年无实施项目、内容,其专项经费预算额度不作留用范围,次年根据需要和报批再列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报账管理
(一)经费支出实行分管财务副职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项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审批程序与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支出要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单位财务公开,提高支出透明度。预算内资金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分管财务副职审批; 2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还需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报计财处处长审批后列支。5000元以上需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支。
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学校事业发展急需,或一些不可预见性的因素,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时,经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预算外经费使用申请表》,交由计财处审核汇总,视金额大小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提供的数据予以落实,其票据由计财处处长审核,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支。
(二)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审批人、经手人和证明人(验收人)责任办法,经手人对提供审批的各种支出事项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批人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和经费负审核及相应的行政经济责任,证明人(验收人)对票据支出事项的业务用途、数量、质量进行证明和验收。
(三)学校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四)报销审批额度及流程
1.预算内资金:一次性支出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分管财务副职审批,再交计财处会计审核后列支。
一次性支出2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还需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会计审核后,交计财处处长审批后列支。
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需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支。
2.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增加。确因学校事业发展急需,或一些不可预见性的因素,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时,经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预算外经费使用申请表》,交由计财处审核汇总,视金额大小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单提供的数据予以落实,其票据由计财处处长审核,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支。
(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所有经费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把关,报销审批额度及流程。
一次性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分管财务副职审批,再交计财处会计审核后列支。
一次性支出5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报科研处处长审核,会计审核后,交计财处处长审批后列支。
一次性支出20000元以上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需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会计审核后,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列支。
(六)继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各二级学院、部门报账员将整理无误的票据交计财处会计,由会计交计财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定期进行培训,掌握政策,提高财务管理意识。原则上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财务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四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按财政规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三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
学校财务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不得长期挂账,避免应有收入的流失,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即坏账、呆账,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六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以及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借款或周转金,借出款必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借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校,对于违反借款协议逾期不还的部门或个人,计财处可以直接从该部门有关经费中和个人工资中扣还,另外学校现已推行公务卡,要求用公务卡支付。
(一)教工个人借款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借条,具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由计财处提交相关会议讨论。视借款金额分别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否则不得借出。
(二)科研项目承担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如遇不能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等特殊情况,经科研处审批后,可预借项目到位资金10%进行科研工作,但须在三个月内以审核无误的票据冲销借支。
(三)以上所有借款必须在年底前办理清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计价、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校计财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根据资产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除房屋及构筑物等不动产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一个季度汇总一次,视金额大小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立项后,再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校一级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
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做到有偿使用,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行政、教学非经营性资产按规定配置,超配套资产收取有偿占用费;对经营性资产按不低于各类资产收益率和折旧率收取有偿占用费。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经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国家计划和学校教学任务,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各行政教学单位在完成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资产,校内各企业、公司、工厂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均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期收取固定资产占用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毁)权属学校,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部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住房公积金等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整体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重要资产处置情况;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绩效评价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平均支出增减率等,计财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参考、使用。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财会法规以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校计财处和校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计财处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监察审计处根据《萍乡学院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对基建维修资金、物资采购、专项资金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部门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人员的定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对校内各部门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计财处对重大经济事项、年度会计报表等,应依照有关法规,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学校委托审计。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七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 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企业财务通则》及其相应的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