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6-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办字〔2016〕97号)和《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萍乡学院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项目而取得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项目经费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开展的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对方筹资用于科学研究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其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校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审计, 按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教辅单位和科研机构等,下同)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执行,并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院(中心)领导应负责指导课题主持人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配合计财处、科研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代表二级单位审批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纵向经费使用范围按照经费下达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根据批复的预算使用,没有管理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开支,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横向经费的使用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参照纵向经费使用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预算表中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公开、透明、可追溯”的原则,由项目组自行釆购。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验收并列入固定资产帐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釆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单批次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易耗品按照“公开、透明、可追溯”的原则,由项目组自行采购。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费、翻拍费、印刷费、图书购置费、出版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网络服务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事先报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十)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萍乡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时间等因素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十一)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人员。纵向科研项目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0%;横向科研项目支出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标准规定执行(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费用,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使用应根据项目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按合同预算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开支,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软科学(管理科学) 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为30%。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支出规定

(一)管理费用支出: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预算和提取,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支付与科研相关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科研成果推广评奖等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学术交流、讲座等对外合作费用;重要科研成果的奖励;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图书资料购置、网络信息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的补助部分。科研处每年报预算,学校批准后,可使用学校管理的间接费。学院管理的间接费用由学院管理使用。

(二)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科研处、计财处会同项目组统筹安排、直接发放。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发放流程为: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萍乡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件二),提出发放申请;科研处会同所在二级单位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计财处按预算核定后发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

1)未按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填报经费执行情况,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5%,依次累加;

2)中期评估不合格,扣除总绩效支出的40%,扣除部分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不再补发;

3)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扣除项目全部绩效经费。

(三)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均可从间接费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项目绩效支出以获批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准,按绩效支出规定执行。各部分提取的比例按下表标准执行。

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分配比例

占间接经费比例(%)

学校管理费

二级单位管理费

绩效支出

10

10

80

尚未设立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按项目总经费的5%收管理费。学校、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各分配50%的管理费,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横向项目按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 的5%收取管理费, 总经费在2万元以下的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预算,需经审核后方可申报。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申报、预算编制承担审核责任。计财处、科研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对重大、重点的科研项目预算申报,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科研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十八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预算由课题组与委托方协商编制,写进合同或协议内容,并到科研处备案。其中管理费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的比例收取,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各分配50%的管理费,税务发票费用按国家和江西省税务相关政策收取,纳入经费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经批复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书面提交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由计财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还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二级单位审批,科研处备案。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调剂使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计财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经费预算,将实际到账情况通知科研处,并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经费到帐通知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将项目预算申报及相关材料提交到计财处,经计财处审核后,由科研处备案,并领取《萍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本》。科研经费结题前不得拆分转入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科研项目经费的外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提供项目合作的合同原件,报科研处审核,报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由计财处执行。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入经费到帐,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设备费、差旅费、会务费、材料费等直接费用一次性支出未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结算,超过1000元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出具必要性说明,计财处审核后方可结算。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无发票问题的处理。

(一)对于田野调查、问卷调查、釆访非遗传承人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证明材料,并制作经费支出表作为报销凭证。

(二)由于科研任务紧急、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租用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情况下,项目负责人提供车船图片,使用时间、地点、目的,车牌号,车船行驶证复印件,司机身份证明、电话及收款证明或者其他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电子证明材料,并制作经费支出表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原则上由课题组用于其它科研项目的研究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结题验收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停止使用,留作学校的科研基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主持人应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科研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项目结束的信息,用于计财处执行最终决算。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条  计财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及科研处、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计财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流程:课题组经办人申报——课题组负责人签字——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科研处登记——计财处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由经办人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字认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从项目获批立项年的申报时间开始。票据经计财处审核后,复印并盖计财处印章,由课题组负责人存底,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专家咨询费标准

附件2: 萍乡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2017年6月19日)

 


附件1

专家咨询费标准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5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10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10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800/人天。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人次。

 


附件2:

萍乡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申请表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负责人

所在单位

项目资助总经费(元)

设备购置费(元)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元)

项目绩效支出(元)

申请阶段

□中期         □结题

项目负责人承诺

本人慎重承诺:由本人负责的该科技项目已完成计划任务要求并通过了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承诺。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研处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计财处审核意见

 

 

 

部门负责人: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开发票抬头:萍乡学院;类型:增值税发票;税号:12360300491332172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97703665527;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电话号码:0799-668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