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党字〔2017〕70号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内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激励教职工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竞争、激励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和尊重创造的氛围;兼顾公平,和谐发展,积极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学校转型发展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良好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兼顾三支队伍平衡”的原则。建立教职工绩效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岗位能力、岗位工作年限挂钩,与学校办学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实施范围:在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学校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人员;其他经学校同意的实行与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总额及构成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政策性补贴以外,由学校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均纳入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含政策性奖励)。学校按年度对绩效工资发放实行总额控制,绩效工资总额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得调整。
第五条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而获得的薪酬。包括岗位性津补贴、生活性津补贴,职务性津补贴三部分。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包括基本工作量津贴、超工作量津贴、超额岗贴、学院调节基金、单项奖励、特殊津贴等。
第三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设置与发放
第八条 按照三类岗位设置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校任命聘任的党政管理职务,按月发放,全年计12个月。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K1×M元,其中K1为基础性绩效工资权重系数,M为学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的津贴点值(下同)。具体如表1至表3所示:
表1 专业技术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权重系数K1
岗位 任职 等级 年限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10年 |
64 |
51 |
48 |
44 |
42 |
41 |
39 |
38 |
37 |
35 |
34 |
33 |
7~9年 |
62 |
50 |
47 |
43 |
41 |
40 |
38 |
37 |
36 |
34 |
33 |
32 |
4~6年 |
60 |
49 |
46 |
42 |
40 |
39 |
37 |
36 |
35 |
33 |
32 |
31 |
<4年 |
58 |
48 |
45 |
41 |
39 |
38 |
36 |
35 |
34 |
32 |
31 |
30 |
表2 党政管理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权重系数K1
聘任 岗位 任职 年限 |
副 厅 级 |
履行副校长职责的党委委员 |
正 处 职 |
正 处 级 |
副 处 职 |
副 处 级 |
正 科 职 |
正 科 级 |
副 科 职 |
副 科 级 |
科 员 |
办 事 员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10年 |
58 |
54 |
48 |
44.5 |
43 |
41.5 |
38.5 |
37 |
36 |
35 |
33 |
31 |
7~9年 |
56 |
52 |
46.5 |
43 |
41.5 |
40 |
37.5 |
36 |
35 |
34 |
32 |
30 |
4~6年 |
54 |
50 |
45 |
41.5 |
40 |
38.5 |
36.5 |
35 |
34 |
33 |
31 |
29 |
<4年 |
52 |
48 |
43.5 |
40 |
38.5 |
37 |
35.5 |
34 |
33 |
32 |
30 |
28 |
表3 工勤技能岗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权重系数K1
岗位等级 任职年限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10年 |
40 |
35 |
33 |
32 |
31 |
30 |
7~9年 |
39 |
34 |
32 |
31 |
30 |
29 |
4~6年 |
38 |
33 |
31 |
30 |
29 |
28 |
<4年 |
37 |
32 |
30 |
29 |
28 |
27 |
注: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份集中一次调整。
第九条 原有菜篮子津贴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保留领导干部电话补贴,保卫、武装、计生、纪检干部津贴、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及机要保密费,妇女卫生费,降温费,烤火费,工会福利等社保福利类津贴补贴,从学校绩效工资专户中列支。
第十条 既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或聘用了党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党政管理岗位执行,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执行。按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的,其科研基本工作量为同级别专职教师科研基本工作量的50%。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正高四级及以上人员必须在年度内为本专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若较低岗位等级加上任职年限计算的权重系数超过现任岗位的权重系数,取高点值计算权重系数。
第十一条 新引进未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六级岗位标准执行(或按协议执行),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执行。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设置与发放
第十二条 基本工作量津贴
1. 在完成所在岗位基本工作量的前提下,每月随工资预发放基本工作量津贴,每年计12个月。学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勤、考核等情况再进行结算。每月基本工作量津贴=K2×M元,其中K2为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具体如表4至表7所示:
表4 专职教师岗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
岗位等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权重系数 |
29 |
26 |
22 |
20 |
注:专职教师岗人员是指在教学或教辅单位中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人员)。
表5 党政管理岗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
聘任 岗位 |
副厅级 |
履行副校长职责的党委委员 |
正处 |
副处 |
正科 |
副科 |
科员 |
办事员 |
权重 系数 |
34 |
31 |
28 |
25 |
22 |
20 |
19 |
18 |
注:党政管理岗人员是指具有一定行政职务的人员。26年及以上工龄的科员或办事员可按正科计算、16年及以上工龄的科员或办事员可按副科计算。
表6 坐班制专业技术岗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
岗位等级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助理级 |
员级 |
权重值 |
27 |
24 |
20 |
18 |
17 |
注:坐班制专业技术岗人员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坐班制人员。
表7 工勤技能岗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
岗位等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普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权重值 |
24 |
20 |
19 |
18 |
17 |
16 |
注:工勤技能岗人员是指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工勤人员。26年及以上工龄的普工可按高级工计算、16年及以上工龄的普工可按中级工计算。
(1)党政管理岗中聘任了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可以在党政管理岗和专职教师岗中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党政管理岗中聘任了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可以在党政管理岗和坐班制专业技术岗中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2)主持工作的副处职人员,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K2按正处职岗位的系数计算。
(3)担任的党政职务与享受的级别待遇不一致的,基本工作量津贴权重系数K2取两者的中间值。
(4)新引进未取得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标准执行(或按协议执行),三年结束后按聘任岗位和考核业绩标准执行。
2. 各类岗位基本工作量
表8 各类岗位每学年基本工作量
专职教师岗 |
党政管理岗 |
坐班制专业技术岗 |
工勤技能岗 |
级别 |
教学 基本 工作量 |
科研 基本 工作量 |
级别 |
基本 工作量 |
级别 |
科研 基本 工作量 |
专业 基本 工作量 |
级 别 |
基本 工作量 |
正高 |
二 |
280 |
300 |
正 校 |
年度考核优秀或称职 |
正高 |
四 |
150 |
年度考 核优秀 或称职 |
高级技师 |
年度考核优秀或称职 |
三 |
300 |
200 |
副 校 |
技 师 |
四 |
320 |
150 |
党委委员 |
副高 |
六 |
50 |
高级工 |
副高 |
五 |
340 |
100 |
正 处 |
七 |
30 |
六 |
340 |
50 |
副 处 |
中级 |
|
|
中级工 |
七 |
340 |
30 |
正 科 |
中级 |
|
340 |
博士50 |
副 科 |
助理级 |
|
|
初级工 |
科 员 |
初级 |
|
300 |
办事员 |
员级 |
|
|
普 工 |
3. 初级职称的专职教师每学年还另有40节课的听课工作量,未听满40节课的,按一节教学工作量抵一节听课工作量标准,用教学工作量予以折抵。
4. 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另行下文)计算。
5. 专职教师可以用科研工作量冲抵不超过50%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也可以用教学工作量冲抵不超过50%的科研基本工作量(如冲抵应按教学科研超额工作量相应折合金额计算),但55岁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可以用教学工作量冲抵100%的科研基本工作量。
6. 对未完成岗位要求的基本工作量,其基本工作量津贴多预发部分将按比例按月在下一学年的基本工作量津贴(或工资)中予以扣减。
(1)专职教师每月扣减额= K2×M×上学年度未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之和÷教学基本工作量与科研基本工作量之和(元)
(2)坐班制专业技术岗每月扣减额= K2×M×上学年度未完成的专业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之和÷专业基本工作量与科研基本工作量之和(元)。其中专业基本工作量参照相同级别专职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计算(正高四级按320计算、副高六级七级按340计算)。
仅由于科研工作量缺额造成的扣减,采用记账虚扣的方式,三年加总进行总体核算后仍有缺额的,先折算缺额的年限按照最后一年基本工作量津贴标准和折算的缺额年限进行实际扣除。
7. 党政管理岗、中级职称以下的坐班制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人员主要根据岗位考核结果发放基本工作量津贴,完成岗位职责和考核优秀或称职即视为完成基本工作量。副高职称以上的坐班制专业技术岗人员主要根据岗位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发放基本工作量津贴,完成岗位职责和考核优秀或称职即视为完成专业基本工作量。
第十三条 超工作量津贴
1. 专职教师超额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其超额部分以超工作量津贴的形式在年终一次性发放。
2. 超工作量津贴的计算
超工作量津贴分为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和超科研工作量津贴两类。根据超工作量部分贡献的一致性,超工作量津贴的计算标准不与所在岗位和所聘职务挂钩,采用固定标准计算。教学、科研分别确定超额工作量的总额,根据学校财力状况逐渐提高计量单价,并逐步实现教学和科研的平衡。
3. 超工作量中教学工作量的限制
考虑到教师的工作强度和教学质量,对教学工作量中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进行最高限制,所有超过最高限制的课堂教学课时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经学校研究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限制如下:专职教师人员每学期限额340计划学时,二级学院非专职教师每学期限额102计划学时,机关教辅部门职工每学期限额68计划学时。
4. 非专职教师完成的教学或超科研工作量,可参照专职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定超额工作量,享受超工作量津贴。但每学期的课堂教学工作量超出限制部分不计算超工作量津贴;科研工作量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超额岗贴
非专职教师享受超额岗贴,人均超额岗贴按专职教师人均超工作量津贴的一定比例测算,每学年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分配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 超额岗贴分为三档:正科以下或中级职称以下者津贴为三档,处级或高级职称者津贴为二档,校领导津贴为一档。从三档到一档,按每档档差1000元递增。
2. 按教师考核的双肩挑坐班人员根据其行政岗位享受全额超额岗贴。
3. 新进非专职教职工从进校当月起按月享受超额岗贴。
第十五条 学院调节基金
为充分调动各二级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各二级学院主动地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并适当增强二级学院的分配自主权,特设立学院调节基金。
学院调节基金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及工作完成或考核情况以工作量方式自行分配到教师个人,可节余留用。为体现公平公正并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学院调节基金=学院补助工作量×N元
学院补助工作量=教职工数×100%+学生数×10%+上一学年度总教学工作量数×1%
N的具体数值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励
设立单项奖励。单项奖励项目、标准及发放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特殊津贴
1. 博士学位津贴。发放对象为博士学位获得者,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自获得博士学位证次月起享受。
2. 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金等人才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特殊津贴(比如班主任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项目、标准及发放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书记、校长的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绩效工资的2.7倍发放(萍府办字[2010]78号文件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1.5—3倍幅度内)。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扣发3个月基本工作量津贴(按标准津贴计算,下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扣发1年基本工作量津贴。
第二十条 见习期人员执行所在岗位转正定级后相应级别的岗位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当年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按聘任岗位等级、按实际工作月发放。当月15日之前报到的按全月发放;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按半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岗位等级变动人员,从变动后次月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在编人员退休后,从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执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仍应完成当学期的教学任务,退休后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外聘教师标准计算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申请调出或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批准同意后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待聘、缓聘、解聘、拒聘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的下月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人员:
1. 受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权重系数降0.5。
2. 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绩效工资按新聘(任)岗位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教学事故,依据《萍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处罚金从绩效工资中扣发。
第二十七条 各类假期、旷工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 教职工每月按考勤核发基本工作量津贴,以20.83天作基数,事假扣发系数为1,病假扣发系数为0.5。扣发基本工作量津贴标准为:扣发系数*(月基本工作量津贴/20.83)*实际请假天数(一个自然月内病假事假不超过3日的原则上不扣减),并相应折减假期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基本科研工作量。教职工连续病假3个月,第4个月仍然病假的,扣发当月基本工作量津贴。
2. 月度内旷工半天扣发一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一天至五天,每矿工1天扣发三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6天以上,扣发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3. 参照工伤处理的人员在住院或治疗期间享受100%的绩效工资,在疗养期间享受80%的绩效工资。
4. 教职工产假期间不发超额岗贴。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学习、进修或参加社会实践(下企业)人员:
(1)学历学位教育: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期间(不超过4年)视同完成了基本工作量,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2)专业或课程进修、国内访学:脱产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坐班制专业技术人员核发)。
(3)赴国(境)外学习(含攻读学位、访学进修、博士后研究等)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坐班制专业技术人员核发)。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所有工资暂停发放,在规定期限内返校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4)所有外出学习申请延期并获学校批准人员,延期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绩效工资停止发放。
(5)经学校批准参加社会实践(下企业)和挂职锻炼的在岗人员,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坐班制专业技术人员核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关于调整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萍人社字〔2014〕39号)和《萍乡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微调方案》(萍学院党字〔2013〕17号)执行。
第三十条 科发公司自行制定办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内容分别授权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