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关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处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计财处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和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学校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为成员的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班学校助学金名单。
第四章 资助比例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名额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每年10月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学校助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流程:
1.召开校、院、班三级评选工作会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经办人召开学校助学金评选的工作会议,对学校助学金的评选工作进行部署;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本学院学校助学金评选工作会议;各班召开班会,宣读学校助学金评选通知;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先根据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去除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确定具有资格的学生名单,对具有资格的学生进行困难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道德风尚(参加支教、学雷锋等爱心实践活动情况、平时的诚信情况等)、学习态度方面的评议,确定本班学校助学金学生推荐名单,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3.二级学院审核评定。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资格及名单进行审核,确保各班资助比例无误、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符合资格、名单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学校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资助比例是否无误、获奖学生名单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确定我校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存档。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进度将学校助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发放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将发放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助学生家长。在学校助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萍乡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