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8-01

萍学院党字〔20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增加采购透明度,保证采购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我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提供优质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当年省政府下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资采购要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需要,厉行节约,避免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超性能采购,保证所购物资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以招标或其他方式有偿采购物资的行为。物资(以下简称物资)主要包括教学仪器(办公)设备、软件、办公用品、印刷品、办公及学生宿舍家具(用品)、教材、图书、实验用品(耗材)、后勤(基建)设施、空调、电梯、服务类及学生代收费所购物品(服务类)等。

第四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以及学生代收费等所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厉行节约,确保取得最佳效益;

(二)政府集中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相结合,确保程序规范到位;

(三)市场竞争与遵法守规相结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市政府采购职能部门、院监察审计处专项监督与全体师生员工等社会监督相结合,确保学校利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物资采购工作,并对重大采购问题进行科学决策。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招标采购办,主任由招标采购办主任兼任,负责物资采购的日常事务及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包括:

(一)负责全校物资采购及招标工作组织、协调、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

(三)负责组织对所购物资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负责组织物资采购的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五)负责草拟合同及协调合同审批;

(六)负责与市政府采购办等相关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学校各教学(教辅)单位、各部门必须科学编制好本单位下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全校物资采购严格执行物资采购预算计划,没有列入预算的物资、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一律不得组织实施采购(对个别因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产生的紧急抢险和救急物资的采购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招标领导及分管项目领导及相关人员现场决定,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采购预算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编报。党政办、教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是物资采购预算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按归口管理项目分类组织编制采购预算计划。各教学(教辅)单位、各部门在每年的101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党政办负责编制全校办公车辆加油、保险、维修等采购预算计划。

(二)教务处负责编制全校教材采购、教辅资料等采购预算计划。

(三)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编制全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软件、办公用品、印刷品、实验用品(耗材)、办公(学生宿舍)家具、空调等采购预算计划。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全校工程建设及基建维修、园林绿化、公共设施施工、建筑安装(工程配套的材料、设备)工程项目、物业管理、电梯等采购预算计划。

(五)图书馆负责编制全校图书(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等采购预算计划。

第十条 因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的临时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临时需要采购的计划外零星物资,均按要求填写《萍乡学院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须明确资金来源、资金预算、采购数量、明细等,按程序签字审批通过后交招标采购办实施。

第四章 采购的方式、目录及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具体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属于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目录的的项目,严格实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目录主要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扫描仪、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LED显示屏、文印设备、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空调机组、不间断电源(UPS)、电冰箱、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等。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目录主要包括:识别输入设备、电子白板、专用车辆、图书档案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教学专用仪器、体育设备、图书(图书馆馆藏书籍,不含期刊、文献资料库、培训学习资料。)、家具用具(学生用课座椅、床具等,不含办公家具)、印刷品(单证、票据、本册,不含文件印刷。)、玻璃仪器及实验、医疗用玻璃器皿(单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种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展览服务、法律援助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人寿保险服务等。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凡是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低于0.3万元(含0.3万元)的物资,由使用部门派3人以上自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总值0.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物资,由招标采购办会同使用部门、立项部门、工会采取联合询价的方式,综合比较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后,确定供应商。

(三)单项或同类别批量采购总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校内集中采购物资,由招标采购办实行校内招标采购。

()学生代收费用所购物资设备由招标采购办实行校内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我校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一年集中采购两次,上半年采购下半年物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批量采购的物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等)每年4月和10月集中采购一次;校内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如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办公用品等)每年3月和9月集中采购一次。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因政府采购审批、论证、挂网招标、中标公示等时间跨度较长,立项部门应提前1个月(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提前2个月)交采购预算方案至招标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程序报批。

第五章 招标 开标 定标

第二十条 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根据当年江西省、萍乡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招标采购办到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办理招标报批手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管理程序组织论证、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物资由招标采购办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要具体、明确、规范、可操作。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承诺,对投标书要求,评标原则、招标日程安排等。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详细全面,各项条款利于投标人在同一平台上平等竞争。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通过萍乡学院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后才开始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资格审查。由工会、监察审计、计财处、使用部门、立项部门、招标采购办及教师代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包括: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业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报价。供应商投标报价单需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有效,不是法人代表参加招标会的需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公司出具的介绍信。报价表必须装袋密封,并在两头和中间封口处加盖印章,违者视为无效,责任自负。开标现场不接受传真、电话或网上报价。

第二十五条 开标。

(一)评标小组人员。评标小组由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监察审计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由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评标小组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工会、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招标采购办的人员及教工代表、使用部门代表组成,纪检监察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招标活动。重大项目招标必须邀请纪检监察人员、教工代表列席会议监督。纪检监察主要通过事后检查招标资料的完备性、过程的规范性等方面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能。

(二)评标方法。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开标现场工作程序。招标采购办通知投标人签到,开标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与纪律要求(包括关闭通讯工具等);依据抽签顺序,面对投标人公开查验投标书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并拆封报价;投标人向评委简要介绍情况,回答评委质疑;投标人暂时退场;评委评标。

第二十六条 定标。评委根据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由招标采购办组织工会、审计、计财处、使用部门、立项部门及教师代表等部门的代表评标,经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招标采购办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需在5个工作日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否则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四)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六)开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报价单中主要项目报价经专家评审明显低于成本价;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评审专家行贿的;

(九)其他属于废标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标:

(一)到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审专家组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的;

(三)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中出现废标、流标后,招标采购办应及时将理由告知所有参与投标人。废标、流标后,招标采购办应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无效,招标采购办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在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四)擅自变更或无故不提供中标产品、不按时供货或不按学校要求进场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前投标人应按省、市相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在开标后无息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中标后转为项目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完毕后无息退还。投标报名时参照省、市相关规定适当代收专家项目论证、评审费用。

第六章 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购置单项或同类别总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物资,应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采购单位名称(姓名)、采购物资名称、数量、价款、品牌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交货日期及付款方式、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合同是购销双方依照合同法规定签订的交易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起草,并由招标采购办将合同连同立项批准文件(抄告单)或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按学校程序进行审批。招标采购办应会同工会、计财处、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审计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追加采购。采购合同履行中,对需要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采购办核实,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提供合同或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及验收申请单、质检报告等相关材料经立项部门确认后,由立项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部门、招标采购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并填写验收单。验收小组应认真记录验收过程及结果,经验收小组成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交立项部门存档。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应将供应物资凭采购合同、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正式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到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不动产归后勤处管理,动产归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立项部门、使用部门应同时建立相应物资管理帐目。供应商要切实履行售后服务,立项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付款

第三十九条 计财处凭立项批准文件(抄告单)或零星物资采购申请表、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文件,按照合同条款,依据学校财务程序审签后付款。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使用部门、立项部门不得将应以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集中采购物资不得指定货物品牌型号,不能提供具有唯一性和限制性的参数和指标,如被质疑由参数提供人负责书面答复,对未按要求提供的采购计划一律不予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部门、立项部门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方了解,充分摸底,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招标采购办在对采购预算申报时应多方了解,充分摸底,严格把关,保证采购预算合理,采购方案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因采购预算不符合实际市场行情人为造成流标或多次招标等影响采购进度及交货时间。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凡是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每次开标结果及相关情况说明招标采购办要作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章 纪律要求

学校所有参与物资采购工作的人员(含前期进行项目论证及预算编制人员)要签订《招投标工作廉政承诺书》,由招标采购办收集汇总交监察审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招标采购办存档。

第四十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政府、萍乡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通过索、拿、卡、要等形式,刁难、限制、排斥投标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第四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中标人擅自将项目转让他人或肢解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经济损失自负。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全过程接受市有关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及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自中标公示期内向市政府采购办或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超出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范围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萍学院字〔20134号废止。

此管理办法由招标采购办负责解释。

开发票抬头:萍乡学院;类型:增值税发票;税号:12360300491332172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97703665527;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电话号码:0799-668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