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学院党字〔2016〕49号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之管理规范有序,监督执行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 立项 设计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工程
第一条 后勤处根据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二条 列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项目启动时,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院党委会议审定后,报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申报立项。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后,办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后勤处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项目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1、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认真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2、通过公开招标、方案竞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3、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议审定后,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4、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同时要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审查意见和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将项目预算报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重要依据。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如缺属需要更改,需由后勤处征询设计单位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定。
(二)维修工程
第四条 投资预算为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立项;投资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院党委会审定同意后立项。
第五条 原则上投资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详细的施工图,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后,制定规范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并报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招标的控制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如需对图纸进行局部调整,必须编写详细的会审记录,以作为后续项目施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招标
第七条 成立由院领导、工会、财务、后勤处、招投标采购办等职能部门及与招标内容相应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学院招投标采购办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纪检监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招标会议。通过检查项目招投标资料完备,及严谨性等方式,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重大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应邀请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纪检监察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参与监督。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及监理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由建设局招标办利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招标方式和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及监理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学院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院内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院内组织的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招标, 由院招投标采购办会商后勤处编制招标文件,明确相应的质量要求、数量、技术要求、工程量等,按招标开标日期,提前在学院内外网发布招标邀标信息,办理投标单位报名手续。凡符合招标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都可参与投标,实质性参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参与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含前期进行项目论证及预算编制人员)开标前要签订《招投标工作廉政承诺书》(承诺书由招投标采购办收集汇总交监察审计处、后勤处、招投标采购办存档),并严格遵守承诺。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严格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维修工程可视情况采用简易合同。合同签审程序由院招投标采购办完成,由后勤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在签订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合同的同时后勤处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共同遵守。《廉政协议书》一式四份,一份由施工单位保管,其余三份分别交后勤处、监察审计处、招投标采购办存档。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招投标采购办将三份正式合同分别交档案室、后勤处、招投标采购办各一份,其余三份由施工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正式合同及时交资料管理员归档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工程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及监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处领导或分管院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时由监理单位和后勤处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监理单位和后勤处,要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后勤处征询图纸设计单位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2、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方和甲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持施工日志记录制度,并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施工应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属原始凭证,监理、审计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
2、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后勤处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并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方可被认可。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3、变更调增预算原则上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10%以内,调增预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后勤处讨论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实施,调增预算在5—20万元人民币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实施,调增预算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需报党委会集体讨论审定后实施。变更调增预算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必须按照规范流程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工程联系单》的签发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外联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往来文件全部由后勤处现场代表签收,并及时上报分管副处长或处长审签。
2、涉及用材更改和投资增加的签证,必须经投资监理进行价格签证,并报后勤处长及分管院领导批准。
3、后勤处办公室对往来文件分项目予以登记、盖章后转由现场代表正式对外签发联系单。
第五章 工程款项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不得突破。工程款项的支付由后勤处、财务处、分管基建和财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支付。
工程款项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款和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和图纸押金、质量保修金、监理费、设计费、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各类工程款项支付前,后勤、财务应对工程款项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及支付依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必须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说明工程进度及预算,并经监理、后勤处现场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需签订补充合同,付款金额可前参照总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六条 施工方在分配处置工程款项时必须坚持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材料款优先支付原则。在进度款支付时,如遇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到学院索薪,施工方必须付清所欠欠款,否则不得申请下一批进度款;在项目结算时,如遇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到学校索薪,施工方必须办理委托支付,方可办理结算;在项目正式结算前,由学院在相关媒体发布结算公告,公告约定截止日期之后施工方与农民工、材料供应商无资金纠纷,方可正式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其余10%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工程审理结算前,必须发布结算公告。
第六章 工程验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基建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整理各类技术资料,向后勤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后勤处应及时邀请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准备合格的消防、环保、节能等技术资料,并协助后勤处报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验收。获得通过后,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备案机关。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程按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供相关验收资料,由后勤处组织施工单位、设计人员、学院现场管理人员、使用部门等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条 为保证基建档案的真实和完整,档案管理需按如下规定执行:
1、凡属新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必须收集齐全。
2、档案资料统一由后勤处资料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始资料交后勤处资料室存档。
3、后勤处要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
4、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须及时收集、整理,所有送审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式五份,监察审计处、后勤处、计财处各一份存档,施工单位自留一份,另一份由监察审计处外送评审机构审计用。审计结束后监察审计处、后勤处、计财处、评审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存档。原则上所有的审计资料原件装订的一份由计财处保管,其余单位留复印件。
第七章 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学院监查审计处组织,监察审计处可视工程造价情况处理:造价在0.5万元以内的可以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造价在0.5万元至50万元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交萍乡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支付.审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委托审计的,监查审计处应加强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监审计处。审计结束后,监审处负责将资料归还后勤处。
第三十四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后勤处应及时会同计财处、监审处向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后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应及时完成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并移交国资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和维修保养由后勤处负责按照合同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条款执行。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由接管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章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所有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办事。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廉洁奉公。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规插手工程建设。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与合作方的业务交往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回扣等钱物,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纪委、监审处,统一登记处理。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向合作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合作方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