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5-09

 

萍学院党字〔201811

第一条 为了使《萍乡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萍学院党字〔2017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更好地实施,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类人员K1K2赋值办法:

(一)二级学院工作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

1)专任教师,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专职教师),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4确定。

2)实验工作人员

聘任为高校教师系列或实验系列技术职务,承担实验课堂教学任务的,认定为专业技术岗(专职教师),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4确定;聘任为高校教师系列或实验系列技术职务,承担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认定为专业技术岗(坐班制专业技术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6确定。

2.管理人员,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

3.工勤人员,根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认定为管理岗或工勤岗的意见建议,人事处审定。认定为管理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认定为工勤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3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7确定。

(二)图书馆工作人员

1.管理干部,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

2.其他人员

1)聘任图书系列职务的人员,认定为坐班制专业技术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6确定。

2)没有聘任图书系列职务的人员:非工勤人员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工勤人员,根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由部门提出认定为管理岗或工勤岗的意见建议,人事处审定。认定为管理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认定为工勤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3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7确定。

(三)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人员

1.管理干部,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

2.其他人员

1)聘任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认定为坐班制专业技术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6确定。

2)没有聘任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非工勤人员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工勤人员,根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由部门提出认定为管理岗或工勤岗的意见建议,人事处审定。认定为管理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认定为工勤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3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7确定。

(四)计财处、档案馆、学报编辑部人员

1.管理干部,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

2.其他人员

1)分别聘任会计系列、档案(图书)系列、编辑出版系列职务的人员,认定为坐班制专业技术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6确定。

2)没有分别聘任会计系列、档案(图书)系列、编辑出版系列职务的,非工勤人员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工勤人员,根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由部门提出认定为管理岗或工勤岗的意见建议,人事处审定。认定为管理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认定为工勤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3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7确定。

(五)心理咨询中心人员

聘任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认定为坐班制专业技术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1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6确定。

(六)其他机关部门人员

1.管理干部,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

2.其他人员:非工勤人员认定为管理岗,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工勤人员,根据其实际从事的工作,由部门学院提出认定为管理岗或工勤岗的意见建议,人事处审定。认定为管理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2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5确定。认定为工勤岗的,K1根据《实施办法》表3确定,K2根据《实施办法》表7确定。

第三条 既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任命或聘任了党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先按党政管理岗位执行。如完成了科研基本工作量(同级别专职教师科研基本工作量的50%),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执行,补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差额,但科研基本工作量不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第四条 M值、单位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单位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根据学校财力状况逐年确定,原则上逐年增加,具体数值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超教学、科研工作量津贴和基本工作量津贴扣发金额计算办法:

(一)各岗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原则上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科研工作量可结转至聘期内以后年度,但教学工作量不能结转至聘期内以后年度。

1.若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都完成了,超额教学工作量不往以后年度结转。超额科研工作量由本人决定是否结转到以后年度,但不能跨聘期进行结转(一个聘期按3年计算)。年度内超额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分别计发超教学工作量津贴和超科研工作量津贴。

2.若年度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而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了,则用超额科研工作量折抵基本教学工作量(在允许折抵的范围内)。折抵后科研工作量还有剩余,剩余部分计发超科研工作量津贴或结转至聘期内以后年度;折抵后教学工作量仍不满额定工作量,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计算扣发基本工作量津贴。

3.若年度未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而教学工作量超额完成了,则用超额教学工作量折抵基本科研工作量(在允许折抵的范围内)。折抵后科研工作量达到基本科研工作量,而教学工作量仍超额,教学工作量超额部分计发超教学工作量津贴;折抵后科研工作量仍未达到基本科研工作量,差额部分结转到聘期内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的额定工作量。如教学工作量仍超额,教学工作量超额部分计发超教学工作量津贴。

4.若年度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都未完成,按未完成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计算,扣发基本工作量津贴;未完成的科研基本工作量结转到聘期内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的额定科研工作量。

(二)3年聘期满,对缺额科研工作量进行总结算,并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计算扣发基本工作量津贴。

第六条 非专职教师享受超额岗贴,人均超额岗贴按专职教师人均超教学工作量津贴的70%计算。

第七条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学院调节基金由各二级学院制定具体分配办法(不能搞平均分配),经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其中学院补助工作量计算公式中的教职工数、学生数、总教学工作量数按以下办法计算:教职工数按当年11日和1231日二级学院教职工的平均数计算,其中实际承担了教学工作任务的外聘教师按2人折算1人计算;学生数按当年630日和1231日学生数的平均数计算;总教学工作量按二级学院教职工(包括外聘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八条 兼职人员工作津贴补助标准:

(一)教研室主任:每月补贴基本工作量权重系数K26个单位,每年按12月计算。

(二)兼职班主任津贴:根据考核结果计发津贴,一等 400/月、二等300/月、三等260/月、四等200/月。

(三)二级学院兼职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兼职团总支书记、兼职教学科研科长:分别每月补贴基本工作量权重系数K25个单位,每年按12月计算。

(四)工会小组长:每月补贴基本工作量权重系数K22.5个单位,每年按12月计算。

第九条 退线干部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退线后安排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按原干部级别(如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等)发放绩效工资。

(二)退线后安排在专技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根据其专业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其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按同类同级别专技人员基本工作量的70%计算。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分别扣发3个月和1年基本工作量津贴,扣发金额按考核年度次年绩效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71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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