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规范学校劳务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原则
(一)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根据萍乡市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按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年度学校劳务经费总额度,实行预算管理。
(二)项目规范,标准统一。依据工作性质,将劳务费划分为:评审咨询类、讲座报告类、考试测试类等。按工作实际、上级规定设置发放标准。
(三)统筹安排,合理节约。各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安排年度工作开展,统筹、务实、合理使用劳务经费,学校各部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均不得另行发放劳务费。
第三条 发放对象分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和非在职人员(校外专家、离退休人员、学生等)。
第二章 支出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劳务费项目主要划分三类,设置发放标准,所列标准原则上为各类劳务费发放的上限,各部门应根据劳务工作量及提供劳务人员实际情况等在规定限额内发放。若学校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一)评审咨询类
1.评审费、咨询费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验收或咨询而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包括各类科研评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咨询评审、学生活动、社团活动及人才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及验收评审、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与聘用专家评审、博士面试专家评审等。
2.评审、咨询劳务费的指导性标准见附件。
(二)讲座报告类
1.讲座费、报告费指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旨在加强交流与合作邀请专家而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劳务费标准参照《萍乡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18〕24号)执行。
2.讲座费、报告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结算讲课费。
3.讲座、报告劳务费的指导性标准见附件。
(三)考试测试类
1.考试、测试类劳务费主要包括:教务处组织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重修考试、补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等;体育学院组织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由学校主办或承办但不计算教学工作量产生的监考、考务等工作产生的劳务费用。
2.考试、测试劳务费的指导性标准见附件。
3.学校承接的外单位会计、人事、卫生、职业技能证书等各类委托考试,相关费用按照主考单位要求发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原则上,向本校在职教职工发放的劳务费应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依据规定,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外承担的各类考务工作,并按规定使用相应专项资金发放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承接的外单位会计、人事、卫生、职业技能证书等各类委托考试等;
(二)依据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发放的劳务费;
(三)符合上级相关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其他劳务费。
第六条 学校劳务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编排好年度预算,预算批准后学校核拨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七条 本校在职教职工领取的劳务费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在职人员领取的劳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劳务费时应提供包括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劳务时间、劳务内容、发放标准、发放金额、银行卡号、开户银行等内容的说明,要求信息真实、完整,其劳务费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结算。
第八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劳务报酬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劳务费发放参照《萍乡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算外原则上不予发放新增的劳务费项目,确因工作开展需要发放劳务费的,实行事先申报审批制。程序为部门申报、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审定。部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列明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等情况,待学校审定同意后由人事处核拨,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
(一)劳务费按从严从紧原则,并在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规定标准限额内发放,严禁虚假造册冒领或巧立名目变相发放,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报、超报、重报项目和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劳务费。
(二)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或已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范畴的各类工作不得重复发放劳务费。
(三)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工作,应当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不得采取分解分拆项目内容、增加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整合评审项目时,专家组成员只能领取一次费用。
(四)校外专家讲学、评审和学科指导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监督惩处。计财处、人事处做好管理服务的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审计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凡发现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一经查实,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有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责令单位整改,限期收回违规发放金额,并严肃处理相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针对的是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讲座报告、考试测试类等活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萍乡学院劳务费发放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