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6-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萍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萍财行〔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市内常驻地范围为安源区凤凰街、八一街、后埠街、东大街、丹江街、白源街、横龙街、五陂镇、青山镇、安源镇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使用预算内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各类专项经费及科研经费等)作为差旅费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照《萍乡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管理办法》(萍学院党字〔2024〕37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及普通教职员工填写“萍乡学院差旅审批表”(附表1),报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和普通教职员工出差,由相应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批准;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差,由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处负责人批准。对未经批准手续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车、网约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高铁/动车一等座、普速客车软卧、动力集中动车组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高铁/动车二等座、普速客车硬座、动力集中动车组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或主要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或乘坐高于按规定可乘坐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连续乘车超过5小时),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对应等级卧铺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乘坐飞机的、乘坐高于按规定可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民宿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入住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等。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

到常驻地范围外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只接受一次工作餐,同一自然(日历)日赴多个县级行政区划且接受第二次及以上工作餐的,相应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交纳标准分别为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省外出差执行当地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在对外没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对外有收费标准的场所用餐的,按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火车且连续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工作人员出差由学校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到常驻地范围外市内出差,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批准自行用车的,按每人每天6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差需填报出差审批表,由派出部门或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批。学生出差应乘坐汽车、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若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火车硬卧或高铁、动车的,须由派出部门或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参加《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赛事的,可乘坐高铁出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同志审批;学生住宿遵循安全、经济、便捷原则,两人合住一间,住宿标准不得超过带队老师标准;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元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安排的校外集中实践教学活动,按《萍乡学院实习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修订)》(萍学院发〔2022〕55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或举办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在住宿限额标准内凭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住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所在部门、二级学院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往返单位与出差目的地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单位与出差目的地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根据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的人员,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二)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批准后可回学校报销。

(三)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除首次和期满往返外,本人利用休息休假时间往返工作驻地与家庭居住地的,可按省内平均每月不超过2次、省外平均每月不超过1次,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1次,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四)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和工作餐,不补助市内交通费。接收单位不安排住宿的,经学校批准可凭据报销住宿费。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可结合工作实际选择租房或入住宾馆;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含)的,应选择租房。租房费用根据厉行节约要求和工作驻地租房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日均标准不超过差旅费住宿标准的45%,其他城市不超过30%。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餐的,由学校按每人每个工作日4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援疆、援藏、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经组织部选派赴省直部门和发达地区跟班学习等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参加单科课程短期学习(半年、一年及短期备课研讨会等)、骨干教师培训、国内、外访学等学习进修活动,第一次赴目的地及学成返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特殊情况下不允许使用私人车辆及自驾。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必须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由出差人提出书面申请,且遵循真实、合理原则。租车或自驾的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租用车辆的需在报销时提供租车协议,由所在部门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和租车单位相关人员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和租车单位的公章。自驾车的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对因自驾车所引起的一切问题及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以的罚款,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差旅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比赛和培训的,同时附会议、比赛和培训通知以及需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发票等。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不得拆分或事后补报。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会务费、培训费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如具体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按照相应等级标准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绕道前往其他城市的额,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学校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由学校统一安排了来访人员用餐或用车的,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收取来访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冲抵相关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横向课题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的,参照《萍乡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萍学院发〔2022〕33号)执行,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萍乡学院差旅审批表

2.萍乡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件1

萍乡学院差旅审批表

出差人员


出差目的地

省 市 县

出差事由


出差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城市间交通工具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

(含火车轮船等)□

其他方式□

经费预算及来源


其他事项说明


部门领导意见


备注:本表由出差人如实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附件2

萍乡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

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省级

厅(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

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

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南昌市

800

500

350






其他地区

800

500

30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

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

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

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月、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

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萍乡学院办公室 2024年9月1日印发

开发票抬头:萍乡学院;类型:增值税发票;税号:12360300491332172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97703665527;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电话号码:0799-668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