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在职教职工探亲、新教工报到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4-01

萍学院发〔20181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职教职工探亲、新教工报到费用报销工作,根据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相关费用报销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教工探亲

(一)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假期。

(二)在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在萍乡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校工作满一年、父母在萍乡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在校工作满一年、父母在萍乡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三)教职工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乘直快、特快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只报销硬席座位费;乘动车、高铁的,不分职级,一律只报销二等座位费。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注:江西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为: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销四等舱位(或比通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报销。

4.教职工探亲不予报销飞机票。确需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出部分由教工自理。

(四)已婚教工探望父母的往返交通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基准线月平均工资1983元之和30%以内的,由教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

(五)教工探亲期间除交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均由教工自理,不予报销。

二、新教工报到

(一)新教工报到,只报销来校单程交通费,报销金额依照在职教工出差的交通费核报标准予以核定。

(二)新教工来校报到,可报销行李托运费。标准为:每人在15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据实报销。超过上列限额的部分,由新教工个人负担。(注:江西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为: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据实报销。超过上列限额的部分,由新教工个人负担。)

三、报销程序

由探亲或报到教工凭票据经人事处审核后到计财处核报。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发票抬头:萍乡学院;类型:增值税发票;税号:12360300491332172U;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97703665527;
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电话号码:0799-6682128